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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4點,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公告資訊
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4點,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
  • 為協助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就業,原於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裁撤)主管之青年創業貸款相關業務,移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本處重新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以中企策字第一0一六一00一二三號令訂定發布青年創業貸款要點全文十四點。由於此項貸款與本處一百零一年八月推動之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均為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而開辦,為簡化相關作業,強化政策功能,爰將二項貸款整併,並修正貸款名稱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復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新增有限合夥事業組織型態適用本要點,並針對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提供利息補貼及融資保證優惠並簡化申貸程序。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創業發展,協助負責人為外國人之新創事業取得融資,爰本次修正擴大本要點第四點之貸款對象,納入負責人為外國人且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就業金卡者亦適用本要點。


  •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
  •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四、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 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 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 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 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 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 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一) 負責人須年滿 十 八 歲至四十 五歲。(二)負責人為我國 設有戶籍國民 者,應於三年內 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 程至少二十小 時或取得二學 分證明;負責人 非我國設有戶 籍國民者,應持 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 證、就業金卡或 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 申貸者,負責人 之出資額應占 該事業體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屬立 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 此限。

    四、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 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 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 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 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 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 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 負責人須年滿 二 十歲至四十 五歲。(二) 負責人為我國 設有戶籍國民 者,應於三年內 受過政府認可 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 程至少二十小 時或取得二學 分證明;負責人 非我國設有戶 籍國民者,應持 有我國政府核 發之創業家簽 證、就業金卡或 有效居留證。(三)以 負 責 人 名 義 申貸者,負責人 之 出 資 額 應 占 該 事 業 體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十以上,屬立 案 事 業 無 出 資額 登 記 者 不 受 此限。
    為配合民法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下修成年年齡 為十八歲,爰將負責人之年 齡規定修正為須年滿十八 歲至四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