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四、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 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 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 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 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 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 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一) 負責人須年滿 十 八 歲至四十 五歲。(二)負責人為我國 設有戶籍國民 者,應於三年內 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 程至少二十小 時或取得二學 分證明;負責人 非我國設有戶 籍國民者,應持 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 證、就業金卡或 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 申貸者,負責人 之出資額應占 該事業體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屬立 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 此限。 | 四、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 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 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 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 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 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 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 負責人須年滿 二 十歲至四十 五歲。(二) 負責人為我國 設有戶籍國民 者,應於三年內 受過政府認可 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 程至少二十小 時或取得二學 分證明;負責人 非我國設有戶 籍國民者,應持 有我國政府核 發之創業家簽 證、就業金卡或 有效居留證。(三)以 負 責 人 名 義 申貸者,負責人 之 出 資 額 應 占 該 事 業 體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十以上,屬立 案 事 業 無 出 資額 登 記 者 不 受 此限。 | 為配合民法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下修成年年齡 為十八歲,爰將負責人之年 齡規定修正為須年滿十八 歲至四十五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