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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且不得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等規定 公告資訊
有關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且不得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等規定
  1.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2. 次查國民法官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
  3. 有關國民法官法所定公假相關資訊,請參考司法院網站「國民法官,公假挺你」記者會新聞稿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