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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 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
  • 第七條
  •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 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 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 第九條
  •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 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 第十五條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第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