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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間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告資訊
勞工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間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