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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公告資訊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一、勞動部為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有關雇主申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其任務如下:

  1. 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2. 本要點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3.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 下:

  1. 本補助之宣導、受理申請、審查、核發及申訴處理等事項。
  2. 本補助之資訊作業系統規劃及建置。
  3. 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4.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第六日、第七日之薪資,得申請本補 助。 前項規定,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 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五、本補助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之產檢假、陪產檢及 陪產假薪資總額,核實發給。 

六、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 並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 勞保局申請本補助:

  1. 申請書。
  2. 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雇主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於次月底發給。

八、勞保局為辦理本補助需要,得派員查對相關資料,雇主及其他有關 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不實申領。 

  1.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2.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