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為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有關雇主申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其任務如下: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 下:
四、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第六日、第七日之薪資,得申請本補 助。 前項規定,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 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五、本補助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之產檢假、陪產檢及 陪產假薪資總額,核實發給。
六、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 並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 勞保局申請本補助:
雇主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補助經勞保局核定後,於次月底發給。
八、勞保局為辦理本補助需要,得派員查對相關資料,雇主及其他有關 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不實申領。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