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振興五倍券(以下簡稱五倍券)之類型如下:
前項紙本五倍券、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方式之數位五倍券應擇一領用,經領用後不得轉換或取消綁定。
第四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領用
五倍券:
第五條
五倍券之領用方式如下:
1.紙本五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領用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經濟部公告之場所進行網路認證或認定身分,依下列規定領取: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或居留證件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簽收。
2.數位五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符合領用資格者至經濟部公告之指定網站登錄並綁定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
符合領用資格者,得與他人共同綁定數位五倍券,累計使用金額及回饋金額,其共同綁定人數以五人為上限,總回饋金額以共同綁定人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之總額為上限;數位五倍券共同綁定期間及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紙本五倍券如有遺失、毀損、被竊、被盜等情事,不予補發。
第六條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期間及數位五倍券之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但數位五倍券係於一百十年十月八日後綁定者,其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綁定日起算。
五倍券不得使用於下列項目:
募集五倍券或接受捐贈五倍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限制如下:
第八條
營業人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目的而收受五倍券,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辦理。
第九條
營業人兌領紙本五倍券款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營業人收受紙本五倍券違反第七條第一款所定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之使用限制者,不得依前項規定兌領該筆款項;其情節重大者,得取消兌領款項之資格。
第十條
數位五倍券之身分驗證、消費檢核及回饋金發放等相關事項,經濟部得委託數位工具業者辦理。
數位五倍券回饋金發放之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第十一條
經濟部得監督及查核前條第一項數位工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有未配合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經濟部得投保責任保險,以填補因發放五倍券經結算後有金額短差之損失。
第十三條
經濟部得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辦理五倍券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第十四條
經濟部辦理紙本五倍券之印製、分裝、配送、發放、兌付,及對數位工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情形之監督、查核等相關業務,得委託或委由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