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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公告資訊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1. 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8月13日彰衛稽字第1100045207號函辦理及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0日衛授疾字第110000731A號函辦理。
  2. 為使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符合現行規範,爰修正旨案公告規定。
  3. 本公告之有條件開放者,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4. 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主辦方需提報相關防疫計畫,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不受本公告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