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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習工廠、職業訓練場所場地及機械、設備或器具是否符合「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公告資訊
有關實習工廠、職業訓練場所場地及機械、設備或器具是否符合「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1.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7月9日勞職綜2字 第110034571號函暨109年度全國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業務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及決議研辦表辦理。
  2. 有關109年度全國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業務工作會報各項結論及決議第貳項一般提案:針對職業訓練機構及大專院校其機械、設備或器具是否為符合TS安全標示之機械,經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器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其他經中央主管機構指定公告者(交流電焊機、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金屬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於公告實施日之後,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